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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设套与人发生性关系后结伙敲诈勒索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29 15:31:33


    本网讯(王希玉 柳延芳)  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寻某某、杜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寻某某、杜某某人民币10000元、电动三轮车一辆,退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寻某某、杜某某(女)于2014年的5、6月份间,伙同刘某某(在逃)经事先预谋,在杜某某先后将李某某、王某某、董某某三人领到其家中后,寻某某、刘某某二人先躲藏在外面,等杜某某与他们发生完性关系后,寻某某、刘某某二人就窜到屋内恐吓被害人,以报警告他们强奸相威胁,然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用手机对被害人拍裸体照,胁迫被害人拿钱私了,逼被害人在欠条上签字;事后给被害人打电话实施敲诈,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现金10000元,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非法扣押在寻某某家。经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900元。案发后,寻某某的家人退还人民币10000元、电动三轮车一辆,已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寻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寻某某、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寻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赃款、赃物,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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