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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子通过“中间人”出售毒品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04 16:06:48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想利用中间人出售毒品的方式规避法律的惩处,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喜安排陈月娥(另案)在贵州省黔西县茨园路大洋百货超市门口向粱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7克,得款100元。同年3月11日,粱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刘喜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黔西县茨园路大洋百货超市门口交易。刘喜再次安排陈月娥携带毒品海洛因至约定地点以140元价格向粱某某贩卖0.13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粱某某身上查获其向陈月娥购买的毒品。经鉴定,查获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0.2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刘喜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喜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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