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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钱购买毒品 瘾君子宾馆内盗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23 13:40:57


    本网讯(覃世武)  广西浦北县一男子刘宏因无钱吸毒,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而在宾馆大院内伺机作案,谁料在盗窃他人电动车得手并销赃后的一个月,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月30日17时许,因无钱吸食毒品,刘宏在浦北县小江镇财蕴宾馆大院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余临停放在宾馆大院内的“韩菱”牌电动车窃走。次日,刘宏在浦北县龙门镇龙门中学附近将所盗窃电动车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000元。后该赃款被刘宏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经鉴定,被盗的“韩菱”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3元。2015年2月28日,余临在龙门镇发现被盗电动车踪迹,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将刘宏抓获归案,将被盗电动车扣押并归还给余临。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经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了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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