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为满足自己吸毒花销,广西浦北县“90后”钟祥绪竟然萌生起了帮助毒贩贩卖毒品以赚取中间差价的念头,并付诸实施。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祥绪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6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1克、甲基苯丙胺0.7克,予以没收。
钟祥绪是浦北县小江镇人,因结交社会不良青年而无心读书,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同时还染上了毒瘾。在家闲来无事,看到周围有许多吸毒成瘾的人,钟祥绪便动起了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赚钱以满足自己吸毒日常花销的脑筋。钟祥绪经过打听,从毒贩林保利手中购买海洛因后,在家中分成小包后,就准备计划向周围吸毒人员高价贩卖牟利。2015年3月18日16时许,钟祥绪首次带着毒品来到浦北县张黄镇世聪广场处,在与吸毒人员陈某某进行交易时,就被张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钟祥绪身上缴获并扣押疑似海洛因2小包、疑似冰毒2小包、毒资人民币630元,从陈某某身上扣押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经鉴定,从扣押的3小包疑似海洛因(共净重0.1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扣押的2小包疑似冰毒(共净重0.7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祥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祥绪以贩养吸,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祥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扣押的毒品、毒资,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