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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毒品 泰宁“雌雄毒贩”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5-07-16 15:28:45
本网讯(廖长春) 6月25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被告人刘小花、曾德芳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5年。 被告人曾德芳于2009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13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刘小花于2013年12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0月份起,俩被告人合租于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水南村一民房,商定共同贩卖毒品,获利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俩被告人单独或伙同将从他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吴梅明(已判刑)。 2014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小花在被告人曾德芳的授意下,携带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至泰宁县城关交给吴梅明,后被告人刘小花被泰宁县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2.55克。其中,被告人曾德芳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77.84克,被告人刘小花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67.34克。2014年10月30日22时30分许,泰宁县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曾德芳、刘小花租住的将乐县出租屋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3.79克。 经法院审理认为,俩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共同故意贩卖,其中被告人曾德芳贩卖甲基苯丙胺177.84克,被告人刘小花贩卖甲基苯丙胺167.34克,俩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综合本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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