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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甘当“快递员”拒付女儿抚养费被诉
发布时间:2015-08-12 09:53:24


    本网讯(梁东壁)  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没能探望女儿,每次买礼物给女儿均被告知放在门口。男方不甘心当女儿的“快递员”,一气之下停止给付抚养费。女方遂将男方诉至法院。8月11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调解该案,促使双方就抚养费和探视权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这对斗气冤家间的积怨。

    家住大新县桃城镇的张跃华与刘丽红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个女儿。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11月13日,双方自愿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刘丽红抚养,张跃华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但从2014年1月份起,张跃华没有再给付抚养费。为此,刘丽红一纸诉状将张跃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跃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从2014年1月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大新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询问张跃华的意见,张跃华承认拖欠抚养费,拖欠的原因是探望问题,本来按约定每月其可以探望女儿两次,但每次去探望都遭到刘丽红拒绝,其买衣服、玩具等礼物给女儿,被要求放在门口即可,感觉好像一个快递员一样,无法给予女儿父爱,所以才停止支付抚养费。在找到案件的症结所在后,法官遂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深入浅出地释法析理,指出张跃华没有支付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刘丽红不让张跃华探望女儿是违反《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双方应多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把大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无辜的女儿身上,女儿需要母爱,同样也需要父爱,否则会导致女儿性格扭曲,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经过法官的教育,双方均认识到斗气对女儿的不利后果,心中多年的积怨终于得到化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跃华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700元,并从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给刘丽红,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张跃华每月可以探望女儿两次,在寒署假期间可以带女儿外出旅游,刘丽红需予以配合。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在法官的真情调解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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