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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另娶”妻子不养儿 祖母代诉讨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5-05-13 10:21:13


    本网讯(张行文 谭召日)  生母不知是何人,生父另与他人结婚,对亲生孩子不闻不问,抚养孩子的祖母在索要抚养费无果后,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讨要抚养费。5月12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2007年春节,覃志奎从广东打工回到武宣老家,并带回了一个6个月大的孩子阿健(化名)。他告知自己的父母,这是自己在广东打工时与女朋友生育的,现在已经跟女朋友分手,便将阿健带回老家,让父母帮忙抚养。看见自己有了孙子,覃志奎的父母喜出望外,都表示愿意帮带照顾。过完春节,覃志奎继续回广东打工,将阿健留给父母代为抚养。

    2012年,覃志奎的父亲去世,在回家办理丧事时,其因担心年迈的母亲李珍华一人带孩子太辛苦,遂与母亲商量,决定将阿健带给其生母抚养或者将其“卖掉”。看着辛辛苦苦带大的孙子和不懂事的儿子,李珍华拒绝了儿子的要求,并狠狠地将其训斥了一顿。覃志奎由此回到广东打工,并“另娶”了一个女子,之后其便不再给老家的儿子寄生活费,也很少回来看望。

    随着阿健一天天长大,各方面的开销也随着增加,年事已高的李珍华渐感力不从心,其在多次向儿子覃志奎索要抚养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庭。

    5月12日,武宣法院三里法庭在审核李珍华递交的材料时认为,阿健的生父生母还在世,仍是阿健的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其祖母李珍华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担任阿健的监护人。但事实上,阿健的生母不知所踪,生父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李珍华基于特定的身份情况,又实际上负责阿健的日常生活,加之其也持续地履行了监护的职责,因此,李珍华在诉讼中可以担任法定代理人,符合立案条件,遂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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