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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一个月内四次抢夺抢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20 16:31:31


    本网讯(邓敏 李家治)  男子为筹毒资,短短一个月内,凌晨趁夜色竟四次实施飞车抢夺、抢劫他人财物,结果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刑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一审判决该男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志兴吸毒成瘾,为筹毒资多次在桂平市城区实施飞车抢夺、抢劫他人财物。2015年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志兴驾驶二轮摩托车见张某携带挎包独自一人行走,遂驾车跟上并从其身后夺取了其携带的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元、身份证等物品,随后驾车逃离。随后,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志兴驾驶二轮摩托车见梁某某等三名女子携带行李在路边休息,遂上前用言语调戏,促使三人起身离开后,又趁机驾车冲上前将梁某某身上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元、唯米手机一台及身份证等物品,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518元。同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志兴驾驶二轮摩托车见李某等三名女子同乘一辆电动车路过,遂驾车跟上从身后抢走李某携带的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华为手机一台及身份证等物品,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同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志兴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水果刀、铁棍等工具在桂平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见吴某、梁某二人驾驶电动车路过,遂驾车尾,逼停对方电动车。吴某、梁某连人带车摔倒后,被告人陈志兴从摩托车上拿出水果刀,威胁二人交出财物。在抢得吴某身上现金人民币485元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凌晨1时52分许,吴某发现被告人陈志兴即报警。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即出警将被告人陈志兴抓获,并从被告人陈志兴身上查获张某、梁某某、李某、吴某等人身份证六张、现金485元、华为手机一台。

    综上,被告人陈志兴实施抢夺作案三次,抢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98元;实施抢劫作案一次,抢得现金人民币48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身份证发还张某、梁某某、李某、吴某,现金485元发还吴某,华为手机一台发还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志兴为吸毒而抢夺,驾驶机动车抢夺,持刀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兴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志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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