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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摩托车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5-07-23 13:52:58
本网讯(刘兵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夏思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夏思桦驾驶二轮摩托车,自梅林往高安方向行驶,行至丰高公路与梅林镇丰田村交叉路口,被告人夏思桦为超越前面正在左转弯的二轮电动车时,致二车在公路左侧相撞,造成驾驶电动车的谭某重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夏思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谭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思桦积极抢救谭某,并等待救护车和公安人员。赔偿了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11.13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夏思桦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思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还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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