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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不慎撞死一人 司机积极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5-07-17 11:58:23
本网讯(莫秀云 林敏) 一牵引车司机因超车时操作不慎,撞倒一辆二轮摩托车,造成了一人死亡的悲剧。事故发生后,司机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事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从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为其获得了轻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钟昌志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钟昌志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贵港往玉林方向行驶,在超越同方向前方的由刘某驾驶搭载李某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时,牵引车车身右侧部位与摩托车左侧把手部位碰刮,造成李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钟昌志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钟昌志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父母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5634.25元(不包括被告人钟昌志已经支付的5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已经支付的20000元)。2014年7月2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已按上述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钟昌志另外补偿32000元给被害人李某的父母,被害人李某的父母为此对被告人钟昌志在本案中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昌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钟昌志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昌志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钟昌志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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