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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男“携手”女友多次盗窃被撤销缓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6-30 16:28:30
本网讯(黄芹 漆常青) 男子在犯盗窃罪后的缓刑考验期内,还不思悔改、不收手,竟然“携手”自己的女友再出手盗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军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对被告人李军云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8月2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军云伙同女友任某(已判刑)从丰城市乘出租车来到新干县,在该县金川镇某快餐店内,将失主郭女士放在椅子上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6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当天9时许,被告人李军云又与任某在金川镇另一快餐店内,将失主陈女士放在座位上的背肩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元、银行卡等物品。 同年8月19日和8月31日,被告人李军云同任某在樟树市、乐安县的某专卖店和菜市场盗窃二次,共盗窃现金1200元。 2014年9月13日,李军云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2013年5月24日,李军云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四次,价值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军云伙同他人盗窃,是共同犯罪。李军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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