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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送货途中撞伤行人 “东家”被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03 15:25:04
本网讯(张瑜) 一手机连锁经营店的员工在送货途中撞伤他人,伤者将员工与该连锁店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损失。2015年3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念—也就是本案中的连锁店店主赔偿原告任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23.58元。 2014年8月16日,高龙芬作为张念所经营的黔西华讯连锁店(个体工商登记的手机专卖店)的员工,于当日驾乘电动二轮车为该店运送奖品。9时途径莲城大道林东医院斜对面驶上右侧人行道处,碰撞本案中的原告任华肇事,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黔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龙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任华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黔西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计支出医疗费4423.58元,其中黔西华讯连锁店为原告垫付了2000元。原告就其自支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不能与两被告协商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方赔偿自己因伤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应由与事故相关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对该次事故的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该起事故是因被告高龙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所致,故公安交警部门关于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可作为法院明确本案赔偿义务人的主要参考依据。本案被告高龙芬系被告张念经营的手机店临时招用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为该店运送礼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原告关于由被告张念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由于该条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是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外承担责任,故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并非该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张念关于高龙芬存在违法过错,应独立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无法律依据,不应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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