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愉平) 2015年5月5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梁艺超法官利用娴熟的调解技巧,从法理、情理及诉讼成本等多角度出发巧妙地合并调解了三件交通事故案件,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并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5年2月19日17时许,梁海林驾驶自有的绿佳牌电动车搭载其儿子王杰伟从贵港市八塘镇往新合村方向行驶,被告杨远光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徐沛勇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行至贵港市八塘镇新龙塘与新花村之间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海林、王杰伟、杨远光、徐沛勇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贵公交二认字[2015]第0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海林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远光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杰伟、徐沛勇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为此,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先后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主办法官考虑到这三起案件均是因同一起事故造成的且各方在事故中均有过错,为更好地审理、解决案件,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认真审阅案卷,在审理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仔细梳理各方证据材料,认真核算各方的损失,分清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核算各方需赔偿对方的损失相当。为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后凭借承办法官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娴熟的调解技巧,耐心析理说法,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多维度地疏导当事人,各方握手言和,同意相互抵消赔偿责任,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梁海林及其儿子王杰伟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负担;杨远光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杨远光自行负担;各方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自损失今后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起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