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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土致邻居房屋受损 取土人被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05-05 13:44:18


    本网讯(晏耀如 徐光明)  为扩宽晒坪,擅自在紧接邻居房屋的自家菜地取土,结果造成邻居房屋受损。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取土人赔偿邻居7万余元。

    原告唐军与被告冯平相邻而居,近两年2户均翻修了新房,冯平房屋位于唐军东南面,房屋地基低于唐军4.3米。冯平有一块菜地与唐军房屋东南面相邻,为扩建晒坪,遂在该块菜地取土。

    原告唐军发现被告冯平擅自在自己房屋东面、南面垂直取土后,即拍照记录,并与被告交涉,要求停止侵害并加固相邻边坡,但未果。

    后经居委会协调,唐军和冯平达成协议:由冯平负责修建挡土墙加固边坡,唐军支付冯平工程建设资金3000元。挡土墙修建完工后几日,原告唐军房屋却多处出现斜向或竖向裂缝,且二楼一卫生间隔断玻璃局部破裂。

    原告唐军认为自己房屋损害系被告冯平取土所致,冯平虽修建了挡土墙予以加固,但挡土墙质量并不达标,两人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唐军将冯平诉至法庭。

    为弄清唐军的房屋损害与冯平取土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诉讼过程中,双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唐军房屋结构损伤的原因以及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房屋附近东南角土体开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这是房屋损害的主要原因;自然环境下房屋结构性能正常退化是发生裂缝的次要原因。房屋和挡土墙加固修复整改工程总费用为102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平虽然挖掘的是自家菜地,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之规定,构成对原告唐军的侵权,且其侵权行为系原告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和修复费用的70%,遂判决被告冯平赔偿原告唐军房屋修复费用7147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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