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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窃贼半年内盗窃作案106起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5-06-24 16:03:21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丧心病狂,在半年时间内疯狂盗窃作案百余起,最多的时候在一日内盗窃六次,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2015年6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曾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农历三、四月份,曾军驾驶摩托车至黔西县金碧镇中同村8组,进入被害人曾祥明家中,将曾祥明2600元现金及烟杆一根盗走。2014年12月2日,所盗烟杆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4月15日,被告人曾军驾驶摩托车至黔西县红林乡川洞村庆脚组,进入被害人黄承雷家中,将黄烟杆一根及价值4920.6元的首饰盗走。2014年12月16日,所盗耳环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在此之后直至2015年9月期间,曾军在黔西县五里、锦星、红林、沙井乡及林泉、雨朵镇,采取趁被害人不备入室、撬门等手段多次入户盗窃达至106起,涉及公民财物价值25961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价值259616.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被告人曾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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