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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离家出走误入歧途盗窃钱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26 10:53:22
本网讯(邱玲) 17岁少女余某为挣脱大人监管,独自一人偷跑到外地,在一家馄饨店里打工,平时吃住均在该店。一次偶然,余某在馄饨店二楼房间衣柜里发现被害人陈某的手提包内有一根成人金手链和一只儿童金手镯,遂将金手链、金手镯盗走,并于次日以3,600元的价格贱卖给一家小型黄金店。之后余某又数次盗窃被害人陈某放在床头被子底下的现金。2015年5月29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下午3时许,铅山县河口镇复兴中路某馄饨店员工被告人余某在馄饨店二楼房间收拾衣服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挂在柜子里的一只手提包内有一根成人金手链和一只儿童金手镯,遂将金手链和金手镯藏匿于自己包内盗走,并于2月5日将盗窃所得金手链、金手镯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饶县惟义路的一家小型黄金店。被告人余某还分别于2015年2月7日晚、2月8日晚、2月9日晚、2月14日晚在该馄饨店二楼房间内盗得陈某放在床头被子底下的现金30元、50元、30元和4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余某的父母因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为生儿子,带着年幼的被告人四处躲藏,逃避计划生育,使得被告人余某从小就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环境。其父母在生育三女后终得一子,但由于子女多,生活压力大,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不得不为了生计而忙碌、奔波,无形中疏于了对被告人余某的管教,因学习成绩跟不上,被告人余某初二时便辍学了,之后离开父母偷跑到铅山打工,尚未成年、涉世不深便过早地走上了社会。由于性格内向,不善于与他人沟通,又缺乏来自家庭的关爱,没有家庭的管束,加上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又尚未成年,心理上处于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型过渡阶段,认知能力低,抵御外界不良影响能力差,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应有的认识,导致价值取向偏离,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经过法庭的教育,被告人余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感后悔,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之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秉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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