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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龄童吃米粉掉进汤锅烫伤 店主被判担八成责
发布时间:2015-06-29 16:06:04
本网讯(温颖 梁振生) 每间粉店里几乎都必不可少的有一个滚烫的汤锅,倘若店主和顾客疏忽大意,汤锅也可能酿成惨剧。一个三岁幼童就在跟随父母到粉店吃粉时,不慎掉进了粉店的汤锅,身上被烫伤面积达36%。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今年2月23日15时许,三岁的玲玲(化名)随父母一起到岑溪市岑城镇商贸城后街的某饮食店吃粉。玲玲的父母点了米粉之后就与玲玲在靠近店门口的一张台坐下。店员在给煤炉换煤时,把装有翻滚汤水的锅放到玲玲后背的地上后自行去换煤。玲玲感到身后灼热,站起来往后看时致使掉进放在地上的锅里。看到此情形后,玲玲父母和店主李某把玲玲送到岑溪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四肢、胸腹部、背臂部及会阴沸水烫伤,用去医疗费人民币354元。后因玲玲父母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于2月24日,玲玲转至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液烫伤,烫伤面积36%,并用去医疗费人民币30939.2元。店主分三次共支付8783元给玲玲父母。此后,双方因医疗费产生纠纷。3月27日,玲玲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原告等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尽到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经营的饮食店里,消费的顾客人来人往,非常拥挤,而把热汤的煤炉设置在饮食店门口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给煤炉换煤时端下汤锅放在地上,应意识到热汤对周围顾客的人身危险性,而该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提醒周围顾客放在地上的热汤锅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在其饮食店吃粉中被汤水烫伤是具有主要责任的。原告父母是与原告共同在被告处吃粉消费的,应对原告作为3周岁的幼儿,身体智力还在刚发育阶段,对事物缺乏应变控制能力等情况了解熟知。但是,由于原告父母疏于对原告的管护,亦是导致其被烫伤的原因之一,应对其的烫伤负次要责任。根据上述对原告烫伤的责任原因分析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烫伤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而原告法定代理人冯某某、蔡某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为宜。扣减被告已支付的8783元,被告还应支付医疗费16251.56元给原告。 【法理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饮食店的管理人,未尽到提醒顾客注意安全,勿靠近热汤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玲玲被汤水烫伤的损害结果,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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