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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童洗澡溺死窑厂水塘 厂主和家长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16 15:55:41
本网讯(李爱松) 近日,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三个5岁的小孩到附近窑厂的水塘洗澡不幸溺水身亡,法院判决厂主和家长各担责50%。 2013年7月下午5时左右,六原告的小孩平某、亢某、梁某(均为5岁)相约到被告李文明、孔明莲夫妇自建瓦窑厂内的水塘洗澡,不幸溺水身亡。 经查,被告经营的瓦窑厂位置在被告家的承包田内,距离三小孩所住村子100米左右,该瓦窑厂四周无围墙等隔离设备,瓦窑厂亦未办理过相关登记手续。2012年10月,被告为解决用水问题,便在瓦窑厂内自挖了一个宽5米、长27米、深2.2米左右的水塘。事故发生时,瓦窑厂处于停工期间,厂内没人居住。三小孩平时在家大部分均由爷爷、奶奶照顾。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权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两被告在距离村寨100米左右的承包田中建立瓦窑厂,自挖了水塘,对当地安全造成了隐患,但是两被告却未采取相应的防范隔离措施。在停工期间,也未安排专人看守厂子以阻止外人进入,致使本案三名死者能轻易进入厂内水塘游泳发生溺亡悲剧,故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三名死者均为不满6岁的无民事责任能力人,作为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二本案的六位父母,却将子女交给自己的父母看管,疏于监护看管具有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六原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较为适宜。 又是一年盛夏时,户外游泳确实能带来一时的清凉,但每年的这个时候,溺亡的消息总是随之而来,告诫每位父母,请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孩子没了,事后的赔偿也只能带来丝丝安慰,失子之痛是永远无弥补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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