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永平 戴攀瑜)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更重要的是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日前,江西省婺源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被告蓝天幼儿园于2015年2月18日前赔偿原告王某(未成年人,化名)各项损失4400元,被告江河保险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前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蓝天幼儿园上小班。2013年9月18日下午4点多,原告在幼儿园玩滑滑梯时从高处跌落在地受伤。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入婺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原告在婺源县人民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其父母发现效果欠佳。2013年11月5日,原告被送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进行了行骨折内固定术及取内固定术。原告为此共花费医疗费2.058326万元,其余各项损失共计9.381674万元。2014年11月5日,原告的伤情经婺源紫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蓝天幼儿园已在江河保险公司投保了了校园方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由于幼儿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注册学生的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故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了以上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