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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多人吸毒并非法持有枪支 男子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5-06-25 12:00:21


    本网讯(黄隆瑾 胡建芳)  一男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同时非法持有枪支,并用枪支多次向附近的居民家开枪射击。6月2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吴强多次容留熊某(男,1997年9月18日生)、温某、谢某、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位于石城县城某租住房内和石城县城吴强奶奶家里吸食“冰毒”。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吴强容留熊某、温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测,吴强、熊某等人的尿液呈阳性。

    2015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吴强位于石城县城租住房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过改装的射钉枪一支。吴强交待该枪支系其本人持有,且没有办理持枪手续。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结构完整,能够顺利击发,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2015年1月3日,被告人吴强持上述枪支在石城县某村小组朝居民熊某家的住房开枪射击,将其二楼的玻璃门打坏。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吴强又持上述枪支在租住房内朝居民胡某家开枪射击,将胡某家的玻璃窗和落水管打坏。经鉴定,被害人熊某和胡某家被吴强损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强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吴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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