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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李颖等人涉毒一案终审宣判 五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24 15:33:39
本网讯(汪次安) 今天(6月24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受广东省高院的委托对上诉人周桂林、原审被告人李颖、何杰明、毛秀文、邹文庆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因上诉人周桂林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犯新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故对其宣判另外进行。 广东省高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期间至2014年2月间,各被告人在韶关市浈江区冲天坡市场、武江区新津二路、工农新村、沙洲一路、红星市场和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解放路等地贩卖毒品。其中:李颖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2.2克,氯胺酮(俗称“K粉”)8000克,含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份的毒品3.4克,麻古4粒,并在其租住处先后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麻古;何杰明贩卖甲基苯丙胺10.7克,麻古15粒;毛秀文参与贩卖氯胺酮180克;邹文庆贩卖氯胺酮40克,并在其租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周桂林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 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周桂林、原审被告人李颖、何杰明、毛秀文、邹文庆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颖、邹文庆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李颖、邹文庆应数罪并罚。李颖与毛秀文在贩卖毒品中属共同犯罪,李颖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颖、周桂林、何杰明向多人多次贩卖,毛秀文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依法应予严惩。邹文庆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从重处罚。 据此,广东省高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杰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桂林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毛秀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邹文庆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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