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朋友有事相求而鼎力相助本是好事,但如果不分是非,容留朋友做违法犯罪之事,不仅害了朋友,又累及自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包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包勇在位于浦北县泉水镇街上的家中容留翁某、何某某、陈某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2014年10月8日8时许,翁某、何某某、陈某三人再次来到包勇家,由陈某电话联系黄某某购买毒品。后黄某某和温某一起去到被告人包勇家,陈某向黄某某购买了80元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包勇便拿出事先准备的注射器和翁某、何某某、陈某三人静脉注射毒品海洛因,而黄某某和温某也在被告人家中吸食毒品。后黄某某、陈某离开,而被告人包勇、翁某、何某某、温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对上述被抓获四人的尿液进行检测:吗啡成分呈阳性。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