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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遭瘾君子“出卖”在福彩店门口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17 10:33:04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魏骅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4日左右,被告人魏骅和吸毒人员付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某福利彩票店里玩,被告人魏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某约0.7克冰毒。2014年11月18日左右,付某某想找被告人魏骅购买毒品,但是没有打通魏骅的电话,于是通过联系魏骅的好友“豆豆”要她帮忙联系魏骅并转达购买毒品的意思,通过“豆豆”的转达,付某某与被告人魏骅在朝阳路某酒店内见面,被告人魏骅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某约0.8克冰毒和0.2克麻果。由于付某某当时没钱,第二天下午5点多,付某某在福利彩票店里给了被告人魏骅150元。2014年11月20日左右,付某某打电话给魏骅要买毒品,被告人魏骅把毒品送到某寄卖行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某约1克冰毒和麻果的混合物。由于当时付某某没钱,直到第二天在福利彩票店里付某某给了被告人魏骅100元钱。2014年11月23日晚10时30分许,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民警在袁州区江特宿舍一出租屋内查获吸毒人员付某某,之后通过付某某提供的线索在福利彩票店门口抓获被告人魏骅,并在其身上缴获疑似冰毒3.43克。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魏骅贩卖毒品6.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但被告人魏骅的辩护人却认为一是被告人魏骅供述的贩卖毒品的数量与付某某陈述的数量不一致,前三次应当按照付某某陈述的2.5克来认定。二是没有证据证实从被告人魏骅身上缴获的毒品3.43克是用于贩卖,故该3.43克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三是被告人魏骅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其家是2008年5月12日大地震的灾区。综上,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魏骅从轻或者减轻初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魏骅向吸毒人员付某某贩卖过冰毒和麻果。2014年11月23日22时30分许,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民警在袁州区江特宿舍一出租屋内查获吸毒人员付某某,之后通过付某某提供的线索在福利彩票店门口抓获被告人魏骅,并在其身上缴获疑似冰毒3.43克。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3.4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骅的供述和证人付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魏骅向付某某贩卖了三次毒品,但没有鉴定机构对贩卖的数量和贩卖毒品的成分的鉴定意见,不能认定三次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量,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魏骅贩卖毒品的数量为6.13克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魏骅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贩卖数量,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实从被告人魏骅身上缴获的毒品3.43克是用于贩卖,该3.43克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魏骅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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