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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月内九次贩卖毒品被抓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6-16 15:23:23
本网讯(张瑜) 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在管四海身上得到体现。其在一月内九次贩卖毒品,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管四海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的45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对随案移送的其用于贩毒使用的通讯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2014年11月,管四海在贵阳市三桥向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5克后分装成零包予以贩卖。期间,其分别以70至80元不等的价格,八次贩卖海洛因共计0.91克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得款450元。同年11月26日16时许,曹某某电话联系管四海向其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管四海租住的位于黔西县城关镇民主路的住所进行交易。当曹某某到达约定地点与管四海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管四海藏匿于其住所厨房内的毒品可疑物零包9个共计3.23克。 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管四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多次贩卖,共计4.1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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