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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内两次贩毒 男子领刑10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6-15 16:15:54


    本网讯(张瑜)  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人却为了钱财而走上犯罪道路,胆大包天在三日内两次贩卖毒品。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马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2月7日,吸毒人员杨某以150元价格在黔西县城关镇文化馆附近向被告人马宁购买毒品海洛因0.1克。同年2月9日17时许,杨某再次电话联系马宁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相约在黔西县城关镇文化馆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马宁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二个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2克。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且马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介于归案后,马宁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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