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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事夜晚入宿舍窃财并强奸女职工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6-23 09:51:12


    本网讯(兰珊 兴成)  炎夏酷热,许多人睡觉喜欢开着门窗通风凉快,但这样做却会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存在安全隐患。女工肜某在自己宿舍独宿时因门窗未锁,便遭到临时起意的男同事窃财又劫色,此案为人们敲响了警钟,有上述睡觉习惯的人需提请注意了!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强奸、盗窃二罪并罚,判处作恶者时元有期徒刑2年、罚金1500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26岁的时元系该县某村人,中专文化,某机械公司职工。今年2月22日20时许,时元下班返回其所住职工宿舍楼,途经另一处宿舍楼时见110房间亮着灯,遂临时起意心生盗窃念头,随即进入该房间,趁女工肜某熟睡之机,将桌上一部价值750元的手机盗走。返回其宿舍后,想起肜某独宿,又产生劫色的想法,遂再次返回110房间并将门反锁,在床上扒脱肜某衣服,欲行强奸,肜某醒来发现拼命反抗,并逃出房间跑到宿舍保卫科,才致使强奸未得逞。时元被保卫科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今年5月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时元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元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入户盗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系强奸未遂;盗窃数额较低,且赃物已被追回”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时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强奸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强奸罪减轻处罚、对其盗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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