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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在汽车站互相掩护扒窃作案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18 10:44:10


    本网讯(甘万清)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肖建斌、雍贵、杨雪纯、罗志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均处罚金。

    2014年6月7日13时35分,被告人肖建斌、雍贵、杨雪纯及李某(在逃)等4人窜到丰城市某汽车站,盯上了郭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被告人雍贵、杨雪纯及李某故意制造拥挤,掩护被告人肖建斌作案,被告人肖建斌趁机用剪刀将郭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剪断并盗走。经鉴定,该项链价值4784元。窃后,被告人肖建斌销赃得款2000余元,分给被告人雍贵、杨雪纯各500元。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肖建斌、雍贵、罗志文及丰某(在逃)等4人窜到该汽车站,伺机扒窃。采用互相掩护的方法,由被告人肖建斌扒得一妇女2000元。被告人肖建斌进行了分赃,不久,被告人肖建斌接到朋友电话,将钱归还了失主。

    综上所述,被告人肖建斌、雍贵共同扒窃2次,价值6784元;被告人杨雪纯共同扒窃1次,价值4784元;被告人罗志文共同扒窃1次,价值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建斌、雍贵、杨雪纯、罗志文,目无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采取相互掩护的手段,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雪纯、罗志文在刑满释放后不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建斌、雍贵有犯罪前科,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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