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青年男子为筹毒资多次盗窃电瓶变卖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15 16:06:57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听说过养猪养鸭养鸡专业户,却不知原来盗窃也有“专业户”。1988年出生的陆春开,年轻却不学好,沾染上吸食毒品恶习。为筹毒资,其趁着夜色专门盗窃五菱面包车的电瓶变卖,结果钱未到手即被抓。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陆春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0月24日时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陆春开因无钱吸食毒品,遂窜至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市场东门附近付某出租屋门口,将付某停放在门口的五菱面包车上的一个电瓶(价值人民币60元)盗走。随后,陆春开又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开利针店面门口路边,将李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五菱面包车上的一个电瓶(价值人民币80元)盗走。

    2014年10月26日凌晨,陆春开窜至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东路东五巷5号门前,将王某停放在门口的五菱面包车上的一个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紧接着,陆春开又窜至贵港市港北迎宾路建材市场“顺水五金”店门前,将祝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五菱面包车上的一个电瓶(价值人民币80元)盗走。

    2014年11月3日23时许,陆春开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新货场路118号门前,将韦某停放在门口的五菱面包车上的一个电瓶(价值人民币60元)盗走。随后,陆春开又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新货场路路口和味美食店附近,将温某停放在该处的五菱面包车上的一个电瓶(价值人民币60元)盗走。

    2014年11月4日凌晨,陆春开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德保建材市场法狮龙吊顶店门前,将石某停放在门口的五菱面包车上的一个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盗走。

    2014年11月11时许,陆春开将盗窃所得的电瓶拿到贵港市港北区仙依路某废旧店销赃时,被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民警已将上述被盗电瓶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陆春开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春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春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春开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春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 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春开为吸毒而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春开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