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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被抓后辩称缴获的毒品自己吸食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11 16:41:32


    本网讯(刘万春)  “公安机关从我身上和摩托车内缴获的毒品是我用于自己吸食的,不是贩卖的,而且贩卖毒品的数量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椿临还不停地在狡辩。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椿临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椿临欲购买毒品,后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重桂路口,唐某从被告人王椿临处购买1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4年12月2日下午,唐某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椿临欲购买毒品,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椿临携毒品至宜春市袁州区加贝停车场出口处与唐某进行交易,被告人王椿临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2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唐某。待两人各自准备离开时,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从被告人王椿临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9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7小袋,从其摩托车工具箱内扣缴获甲基苯丙胺2小袋,经称重甲基苯丙胺为13.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2克;从唐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2片,经称重甲基苯丙胺3.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9克。

    综上,被告人王椿临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73克。

    另查明,被告人王椿临曾于2004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椿临还一直强调称,他自己也吸食毒品,贩卖毒品给别人也是为了赚点钱用来购买毒品自己吸食。公安民警从他身上和骑的摩托车里搜出来的白色结晶状物体是冰毒,红色的颗粒状物体是麻果。他身上携带的冰毒用9个小塑料袋装着,麻果用7个小塑料袋装着,都放在一个蓝色的透明封口塑料盒里。从他摩托车座垫下搜出来的冰毒,他用两个小塑料袋装着,放在一个烟盒里。从他身上和摩托车里搜到的毒品公安民警都当面进行了称重,他对称重结果无异议。这些毒品是自己花1000元钱买的,买到毒品后自己分装好,再放在身上和摩托车里。这些毒品他打算自己吸食,如果有人向其买他也会卖点给别人。从他摩托车座垫箱内搜出的电子称是他买的,是用来把买来的毒品平均称量后分成小份,然后再装到透明小塑料袋中,这样方便他自己吸食及卖毒品给他人。因此认为自己贩卖毒品的数量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椿临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椿临辩称从其身上和摩托车内缴获的毒品是其自己吸食的,不是贩卖的,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经查,被告人王椿临被抓获之前有向唐晓贩卖毒品的事实,被抓获时也是向唐晓贩卖毒品,故从被告人王椿临身上及摩托车上缴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王椿临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椿临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王椿临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王椿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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