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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多次利用烟盒运送冰毒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5-06-15 10:54:46
本网讯(唐海奎) 17岁,正是大好青春年华,美好的人生也才刚刚开始。然而,四川省营山县17岁少年曾某某,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竟利用香烟盒帮助他人运送冰毒。2015年6月9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的吸、贩毒工具塑料袋、塑料吸管、电子秤、自制毒品分装工具、锡箔纸予以没收。 曾某某家住四川省营山县青山乡,2014年7至10月,17岁的曾某某明知肖某在营山县城贩卖冰毒,仍先后五次帮助肖某将其伪装在香烟盒内的冰毒送给买家陈某、李某等人。2014年10月11日,曾某某在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缉毒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在曾某某所持的玉溪牌香烟盒内,搜出三小包可疑物品,经鉴定,三包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由于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12日,曾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015年5月13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曾某某坦白供述,自愿认罪,十分后悔,称自己犯罪时未成年,法律意识淡漠,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多次贩卖冰毒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危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在贩毒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故文中被告人姓名使用了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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