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租宾馆房间售毒品买主当场吸食 毒贩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15 15:23:56


    本网讯(漆常青 苏娟)  一位25岁的吸毒人员,家本住在县城,却在离家不到二百米的宾馆开房出售毒品。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星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10月底,为方便出售毒品,被告人刘星龙租住在靖安金川宾馆218房间。10月30日晚,吸毒人员刘某和唐某来到金川宾馆218房。刘星龙卖给刘某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获毒资700元。刘某买到毒品后,立即拿出2粒麻果在房内吸食。刘某吸食完毒品后,便和唐某离开了宾馆。过了一会,唐某又单独来到金川宾馆,向刘星龙购买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甲基苯丙胺,刘星龙获得毒资300元。当晚22时,公安民警在金川宾馆218房间将被告人刘星龙抓获,在其租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注射器5支,海洛因1.8克,冰毒21.9克,麻果0.9克。被告人刘星龙被靖安县公安局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向其贩卖毒品的杨某(另案处理)抓获。

    2010年8月30日,刘星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星龙向2人贩卖毒品1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克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毒品24.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星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星龙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具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