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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一毒贩雇“账房先生”记账被诉同堂受审
发布时间:2015-06-12 14:09:14
本网讯(汪次安) 6月10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升锦等4名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并将择日宣判。该案中被告人莫道钳还雇请了被告人张玉喜为其“送货”和记账。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1日间,被告人陈升锦数次贩卖毒品“冰毒”给被告人莫道钳。2014年7月1日,陈升锦在广州市马会酒店将约400克冰毒交给莫道钳,莫道钳当场支付现金18000元给陈升锦。同月25日,陈升锦在广州市马会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冰毒1046.4克、“K粉”13.4克。 被告人莫道钳自2013年10月起至案发,莫道钳从陈升锦处多次买入“冰毒”和“麻古”用于贩卖。并雇请被告人张玉喜负责为其部分贩卖行为送货和记录贩毒交易,至案发共贩卖“冰毒”415克。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玉喜单独先后两次贩卖“冰毒”43克。 2014年7月9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莫道钳的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麻古719粒56.9克,冰毒4.4克和记录有毒品交易情况的笔记本一本。同时查获被告人薛润长存放在莫道钳家中的冰毒净重160克。随后,公安机关将张玉喜、薛润长两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升锦、莫道钳、张玉喜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润长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道钳、张玉喜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莫道钳起主要作用,张玉喜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对莫道钳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张玉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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