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范超 张田美) 一销售员从公司出来后,利用之前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材料要挟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向其索要财物。最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选择了报案。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樊友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至2014年4月底,被告人樊友俊在鹰潭某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销售员,工资待遇为每月3500元。同年5月8日,樊友俊将其之前在上述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盖有该公司印章并有法人代表桂某签名的空白纸张两张及公司的一份合作协议各复印一份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桂某。之后,樊友俊多次发短信给桂某,以要用上述材料举报桂某在中标过程中行贿及使公司利益受损为由,对桂某进行威胁,向桂某索要人民币32.8万元。同月21日,桂某担心公司利益受损被迫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先付给樊友俊人民币3万元。樊友俊挥霍3万元钱后,又多次发短信威胁桂某,要桂某支付剩余的钱。桂某遂于2014年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月15日,公安机关将樊友俊抓获。樊友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樊友俊的亲属退缴赃款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樊友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币3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樊友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且实际取得3万元,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剩余的29.8万元,该部分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樊友俊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樊友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