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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毒品案涉三罪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2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15-06-05 11:42:32


    本网讯(胡建芳)  一男子因毒品案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三罪。6月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赖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赖军在石城县某宾馆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了0.8克“冰毒”,张某于2014年12月2日在石城县另一宾馆房间吸食该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检测,张某的尿液呈阳性。

    2014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赖军在石城县某宾馆房间向正在该房间赌博的王某、张某某、管某等人出售了0.2克“冰毒”,王某从赌资中抽出150元给赖军。王某、张某某等人在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检测,王某、张某某、管某等人的尿液均呈阳性。

    2014年12月13日早上,公安民警在对被告人赖军的人身和持有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赖军身上口袋内和持有的灰黑色“安踏”包内均有白色晶体状疑似“冰毒”的物品。经鉴定和称重,赖军所持有的白色晶体状的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25.66克。据被告人赖军供述,该“冰毒”系其从一位叫“刘星”的女子手中购买,用于自己吸食,但因无“刘星”的具体身份信息,无法进行调查核实。

    2014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赖军以“邹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石城县某宾馆房间,后赖军在该房间容留张甲(未满十八周岁)、张某甲、张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张甲、张某甲、张某某等人尿液均呈阳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赖军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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