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自制“爆炸装置”欲报复邻居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6-08 09:46:04


    本网讯(朱贵林 徐攀)  因琐事和邻居发生口角与争执,对此男子一直怀恨在心,念念不忘,便琢磨起自制“爆炸装置”,对邻居施行报复。不料,伪装置无法引爆倒把自己引入牢狱。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徐峰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峰因琐事与陈有生发生争执和拉扯,对此怀恨在心。2014年12月,被告人徐峰先后购买瓶装打火机气体十余瓶和一挂鞭炮,从鞭炮中拆出十余克火药用报纸包好,并与14瓶打火机气体捆绑在一起,制作成“爆炸装置”,欲用此次装置报复陈有生。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峰将自制的“爆炸装置”捆绑在身上,携带火把和一瓶二甲苯来到陈有生家中,扬言要将其房屋炸毁与其同归于尽。随即将装有二甲苯的瓶子砸碎在陈有生家门口,并用火把将二甲苯点燃,着火后的二甲苯从陈有生家门口细缝隙流入地下室,引燃了地下室内少量杂物。随后,被告人徐峰强行闯入陈有生家中,并打砸其家中物品。案发当天,被告人徐峰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徐峰自制的“爆炸装置”经试验侦查,由于红销量少,制作不科学、不合理,能量不集中,不能引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峰以报复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本案系因琐事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铅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