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招子文)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该区独岭加油站旁报刊亭的爆炸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其作案工具助力车一辆。
2014年12月23日下午,年仅15岁的黄某某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在防城街上闲逛时,发现之前与其有过节的三名男子,遂驾车尾随伺机报复。当黄某某跟踪该三人至防城区独岭加油站前时,趁他们在杜某某经营的报刊亭购买物品之机,拿出事先置放于所骑车上的自制炸炮投向该报刊亭。炸炮爆炸后,点燃了放置在报刊亭旁的汽油引起大火,造成杜某某“右耳右脸颊右眼眶Ⅰo烧伤”,报刊亭与亭内物品全部烧毁,报刊亭附近1辆摩托车、4辆电动车、1辆小汽车全部或部分烧毁。经鉴定,上述被烧毁的物品合计价值485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以爆炸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由于脱离了学校的监管,家庭教育又不到位,加上其本人年龄较小,自身控制能力差,贪图玩乐,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守法意识淡薄,为报复他人实施爆炸,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