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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内两盗同一家电站电缆线 窃贼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01 16:58:39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电缆线,之后将该电缆线出售分赃,该男子因此而触犯刑法从而面临牢狱之灾。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唐路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索风营电站的经济损失7637元。

    2011年3月5日22时许,唐路伙同吴学礼(已判刑)、张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相互邀约盗窃电缆线,三人驾驶贵FB3452号三轮摩托车窜至黔西县素朴镇索风营电站抽水塔机房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将电缆线割断,将该电站价值4337元的电缆线盗走,后三人在逃离现场途中将电缆线丢弃。

    2011年3月8日晚上,唐路伙同吴学礼、路颜龙、冯迎春、黄洋(四人已判刑)、张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相互邀约盗窃电缆线,唐路等人驾驶贵FB3452号三轮摩托车窜至黔西县素朴镇索风营电站中坝渣场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将埋藏于地下的电缆线割断,将该电站价值3300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吴学礼将该电缆线出卖获得360元之后共同分赃。

    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获悉因涉嫌盗窃被批捕的在逃人员唐路正在羊艾监狱服刑,于2014年9月19日前往羊艾监狱将唐路接回并对其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6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年礼,应予确认。归案后,唐路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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