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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溺亡,亲生父母能否获得赔偿款
作者:熊朵云 发布时间:2015-05-26 09:56:45
【案情】 陈某夫妇于2004年收养了一名男婴,取名小东,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但已落户在陈某家中。2014年小东在鱼塘玩耍时不慎溺亡,陈某和刘某获得鱼塘主赔偿200000元。乐某夫妇认为两人为小东的亲生父母,应当获得该赔偿款。陈某夫妇认为小东出生未满月就被其收养并抚养长大,乐某两夫妇作为小东的亲生父母却从未在物质和精神上关心过小东,从未看望或者买过东西给小东。因此,不能仅因是亲生父母就获得赔偿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陈某夫妇收养小东未办理收养登记,乐某作为小东的亲生父母,应当获得该赔偿款; 第二种意见:陈某夫妇收养小东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小东已落户在陈某家中,且乐某夫妇未尽亲生父母义务,乐某夫妇不应获得该赔偿款; 第三种意见:陈某夫妇抚养了小东十年,乐某是小东的亲生父母,双方均有获得该赔偿款的权利,应当按照合理的比例分割该赔偿款。 【评析】 笔者同意以上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因此,陈某夫妇与小东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东的落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虽然小东的收养不受法律保护,但陈某夫妇自小东出生未满月便开始抚养,虽然未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手续,但在物质和精力方面待小东与亲生无异,不能因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否定两被告对何华清的抚养以及投入了大量物质和精力的事实,更不能因此剥夺陈某夫妇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后、本案不能仅适用《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款的分配。根据《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乐某夫妇有权以亲生父母的身份获得该赔偿款,但应扣除陈某夫妇养育孩子期间的抚养、教育等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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