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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私占事故赔偿款 弟弟上法庭“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5-04-13 13:49:53


    本网讯(张振伟)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弟弟因煤矿事故瘫痪卧床不起,哥嫂担负起护理弟弟的重任,哥哥更是经过6年的辛苦维权为弟弟争得30多万赔偿款,但如今这对亲兄弟却因赔偿款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谢运飞向原告谢运发返还人民币152252.23元。

    原告谢运发与被告谢运飞是同胞兄弟。2002年2月,原告谢运发在福建省龙岩市一煤窑工作时,被坍塌物砸伤,其便委托被告谢运飞处理赔偿款的索赔事宜。2006年9月20日,经法院判决,谢运发共获得赔偿款328252.07元,其中包含护理费208800元。后经执行,谢运发于2008年5月6日获得所有赔偿款并将其中317700元存放于谢运飞处。

    谢运发在发生事故后,由其妻子进行护理,但其妻在护理一年多后便不辞而别。从2003年起至2009年1月止,谢运发的生活便由其父母及谢运飞夫妻共同负责护理,此后原告可从事饲养家畜等劳动。谢运发在2008年5月至2013年7月期间所需的生活费用,除其领取的低保外,其余均由谢运飞夫妻承担。从2013年8月开始,谢运发与谢运飞因护理事宜及赔偿款的返还问题产生矛盾,谢运飞不再负担谢运发费用。谢运发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达成将原告的部分赔偿款项存放于被告处而由被告负责原告生活的口头协议,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的赔偿款已无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赔偿款,但被告为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165447.77元应予以抵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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