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曾友富) 占地119.54平方米的农村房屋,在当地通常情况下卖价不到10万元。可是一户人家因国家输电工程项目而有幸列入拆迁户,已经得到了60余万元的拆迁赔偿款却仍不满足,一再违约,刁难,最终鸡飞蛋打,什么也没有得到,还被行政拘留。2015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杨庚于与第三人李某某返还原告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依拆迁合同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48697.6元。
被告杨庚于与第三人李某某于2000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杨庚于、李某某于2003年8月共同修建了位于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黎明村的一幢砖混结构楼房。2012年12月19日,黔西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2011年至2013年,原告华东公司承接了国家西电东送重大工程——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同塔双回直流线路工程第六标段的施工工程,并专门设立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溪洛渡送广东同塔双回直流线路工程六标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华东项目部),处理与工程相关的事宜。因该标段工程铁塔跨越被告杨庚于的房屋,按照设计要求,杨庚于的房屋需要拆迁,华东项目部在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与被告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2013年3月18日,第三人李某某因打伤施工人员,被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其间,2013年3月23日原告方授权的华东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杨庚于签订了《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工程房屋拆迁协议》及《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工程水西街道黎明社区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对杨庚于的房屋补偿608 697.6元,并由杨庚于将房屋及障碍物于2013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同时补充协议约定对杨庚于按时拆迁补偿奖励40 000元。2013年3月25日,原告给付了被拆迁款人民币648697.6元。之后,第三人李某某认为该房屋拆迁协议未经其签字同意,且补偿标准过低为由,拒绝拆除房屋。为此,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庚于与第三人李某某位于黔西县城关镇黎明村的砖混结构楼房一幢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被告杨庚于在第三人李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擅自与原告方就其共同共有的房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其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而原告在明知李某某是因阻拦拆迁被行政拘留,协议拆迁的房屋系杨庚于、李某某夫妻共有的情况下单独与杨庚于签订合同,不能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