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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被收养人与养父母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作者:肖雅琼 林渝铭 发布时间:2014-11-28 11:30:39
2014年4月,春天才悄然降临福建屏南这个偏僻的山区小县,可是温暖的和风却不能抚慰林某备受伤痛煎熬的心。妻子因交通事故已身亡九个多月,仍沉浸在丧妻之痛中的他却收到了来自岳父母的一纸诉状。 【案情】 2013年7月11日林某的妻子黄某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辆负全责。在公安交警大队的调解下,林某与肇事车辆车主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车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万元。黄某的亲生父母得知此事后要求女婿分给两人一部分的死亡赔偿金,考虑到两老人的实际情况,林某给付了人民币1万元。岳父母嫌少,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女婿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赔偿款人民币18万元。 【分歧】 原来黄某虽是两位老人亲生女儿,但两人在黄某六岁时便将其送养林某的养父母抚养(林某的养父母由于不能生育,先后抱养了林某、黄某),被收养以后就一直生活在林某的家里,期间亲生父亲来看过几次。长大成年后的黄某曾打算去认亲,但被养父母劝说后便与林某结为了夫妻。法院调查还发现,黄某虽被送养,但其户籍关系却依旧在其亲生父母的户口簿中。 【庭审】 面对这一起特殊的案件,法官们深感同情又心寒,决定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给双方讲亲情,讲法规,但双方在证据面前坚决不愿让步,法院只好依法下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公民因结婚、离婚、认领、收养、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黄某的身份以及其是否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在本案中,黄某与养父母在法律上不存在收养关系,两老人与黄某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未解除,两位老人是黄某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作为黄某的父母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付赔偿款。但考虑到黄某实际由林某养父母抚养成人,酌定判决林某支付两位老人赔偿款6万余元。 法官寄语:一场因送养女儿而引发的诉讼纠纷结束了,但是亲人之间因诉讼而起的隔阂就此埋下,再也无法回到融洽的氛围中。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因为自己认为的利益纠纷而与本该亲密无间的亲友起争执,其实很多时候大家各退一步,自然会发现海阔天空。 (作者单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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