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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汉子遇事不冷静出手伤人赔钱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5-26 13:40:21
本网讯(唐海奎)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壮年男子却不以为然,在与人发生纠纷后,他气冲冲地推倒对方,致对方身受轻伤。2015年4月24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3月1日下午17时许,郭凡与刘群芳在营山县骆市镇新华村9组一地边发生纠纷,双方在抓扯中,导致刘群芳颈部表皮受伤。后刘群芳到郭凡家中索要医药费,双方再次发生抓扯,郭凡一气之下,将刘群芳推倒在地,致其后脑部受伤。经鉴定,刘群芳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5日,郭凡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郭凡与刘群芳达成赔偿协议。2015年3月19日,郭凡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5年4月10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凡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郭凡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凡在与人发生纠份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凡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凡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凡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郭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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