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人车内吸毒被盘查时开车逃离拖行警察百米
发布时间:2015-05-25 11:19:03


    本网讯(雷娟 漆常青)  一位“90后”年轻人和另外两个小年轻在车内吸毒,当警察上前盘查时,三人立即开车逃离,并把一名警察夹在车门拖行百米。5月19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胡思敏管制二年。

    2014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小兵(已判刑)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停在靖安县香田工业园路口旁,与被告人钱肖军(已判刑)、胡思敏三人在车内吸食毒品。靖安县香田派出所民警邓警官等四名警察驾驶警车巡逻至此路段时,发现该别克车可疑。于是,邓警官、万警官、廖警官下车对该车依法进行盘查。当身着警服的邓警官走到轿车副驾驶位置,表明身份并要求车内人员下车接受盘查时,被告人张小兵发动汽车,欲逃离现场。邓警官立即拉开副驾驶车门跃上汽车,张小兵见状加速行驶,致使邓警官身体夹在高速行驶的汽车车身与车门之间拖行百米。然后,邓警官奋力挤进车内。在车上,被告人胡思敏与张小兵、钱肖军三人对邓警官进行言语威胁,并使用暴力殴打邓警官。当车行驶至雷公尖工业园优乐美门口路段时,被告人张小兵将车停下,三人将邓警官强行推下汽车,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邓警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思敏伙同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当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胡思敏与张小兵、钱肖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思敏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