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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容留多人吸毒并非法持有三枪支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25 13:44:10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男青年苏兆云,不但容留他人吸毒,而且还非法持有枪支,2015年5月25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兆云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苏兆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40岁的男青年苏兆云(绰号“爬锅”)是广西灵川县人,其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7月5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后刑满释放。

    2014年12月17日这天,苏兆云在其家中所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内,为黄某松、黄某华、周某某、谭某某、韦某等人提供吸毒场所并提供毒品(冰毒)给他们吸食。该吸毒人员在吸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经对黄某松、黄某华、周某某、谭某某、韦某做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板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随后公安民警在苏兆云所开的游戏机室内查获三支疑似枪支物品。经鉴定,被查获的三支疑似枪支物品为改制射钉枪,属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均能正常击发。

    2015年1月15日,苏兆云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兆云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苏兆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3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苏兆云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苏兆云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苏兆云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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