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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外出游玩为由将女子骗上车后强奸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27 14:21:45
本网讯(张瑜)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史洪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11月27日19时许,史洪军与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黔西县某鱼庄吃饭时产生奸淫曾某某的邪念。饭后,史洪军以驾车搭乘被害人曾某某外出游玩为由,将曾某某骗上其驾驶的轿车内。当二人驾驶该车至黔西县城旅游路停车休息时,史洪军强行压在曾某某的身上,对曾某某进行亲吻、抠摸,并将曾某某的衣服和裤裙扯破。曾某某在反抗中将被告人史洪军的嘴唇和胸部咬伤。史洪军遂对曾某某进行辱骂并打了被害人两耳光,后因曾某某的极力反抗,被告人史洪军强奸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洪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史洪军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史洪军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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