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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强索8万元“买路财”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4-07 09:52:47
本网讯(邹建长) 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王强、张有明、张东华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期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11月,吴某向县林业局申请进行对将乐县万安镇福匡村上塘自然村“大坑仂”山场中两片杉木工林山场林木采伐。被告人王强、张有明、张东华三人以山场生产会影响道路和水源为由向吴某索要十余万元。吴某为了顺利生产,通过和王强、张有明、张东华等人谈判,最终通过转账的方式将8万元钱分两次转入王强的银行账号。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王强、张有明、张东华主动到将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吴某8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并向将乐县公安局退出了违法所得款8万元。 将乐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张有明、张东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吴某正常的采伐生产会破坏道路和水源相要挟,强行索要赔偿款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综合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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