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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揽工程威胁他人 三人涉案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3-02 15:01:23
本网讯(周军) 为谋取利益,采取言语威胁、恐吓、挡工等方式,要求其他车队运输人员退出工程运输活动,并强迫老板交由自己经营的车队运输,从而达到垄断工程土石方运输业务的目的。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晴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2012年8月18日,弋阳县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府东雅苑”小区工地签订了销售合同,被告人李民、李琳、李晴与李龙、李贵、李智、朱坤(四人已判刑)等七名运输户认为弋阳县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介入,使得他们的运输业务受到影响,于是,被告人李民、李琳、李晴等七名运输户纠集家人连续两次采取逼停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迫使弋阳县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在“府东雅苑”工地停工。迫于无奈,弋阳县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经济上“补偿”运输户12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偿梅山村运输户协议书,李龙忠将钱均分给了李民、李琳、李晴等六名运输户,各分得1700元。 2013年3月份,李贵仔(已判刑)在“府东雅苑”工地上将货车业主徐某的运输车拦下,并打电话叫来了李龙(已判刑)和被告人李民,后三人通过语言威胁的方式迫使“府东雅苑”的开发商高某终止和货车业主徐某的口头协议,转而将上述业务交给李贵和被告人李民等人做,4月14日交易金额为19890元,6月6日结算交易金额为27225元,两笔总计471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民、李琳、李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民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琳、李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琳、李晴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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