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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手机被当场抓获 窃贼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5-15 10:09:07
本网讯(张瑜) 趁人不备而盗走别人的财物,毋庸置疑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杨仁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杨仁举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730元。 2015年2月6日上午8时许,杨仁举窜至黔西县中建乡中街药店门口,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刘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730元的喜卡M3手机盗走。后被刘某发现,杨仁举遂将手机丢弃并逃离现场,被刘某及周围群众抓获并扭送至中建乡派出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仁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7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被告人杨仁举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杨仁举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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