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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贩卖毒品被抓 刑拘当天吞针
发布时间:2015-05-08 09:45:05


    本网讯(钟灿)  四川省营山县一男子贩卖毒品被抓,刑拘当天竟从自己裤兜里掏出一根针吞下,想以此逃避打击。近日,营山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扣押的八小包“冰毒”予以没收。

    今年32岁张永强,家住营山县城南镇三星村,已到而立之年的他仍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2014年9月3日晚,张永强在营山县滨河北路中段某安置房大门过道外,以1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海洛因出售给孙某,后办案民警当场将张永强和孙某挡获,并从张永强身上搜出疑似毒品6小包,从孙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2小包。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永强、孙某处收缴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经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计量,从张永强处收缴的海洛因共计0.2502克。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张永强于2014年9月3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刑拘当天,张永强从自己裤兜里掏出一根早已准备好的针,随后将其吞下,认为即使被抓也将因体检不过关而被看守所拒收,以此逃避打击。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永强监视居住,在其住处执行。2015年3月19日,张永强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张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愿意真诚的悔改,不贩毒不吸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强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冰毒”的行为,危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永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永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永强在向他人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降低,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永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永强所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未经查证属实,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永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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