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灿) 广西都安县高岭镇一男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最终二人落网双双被判处刑罚。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月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韦德恒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韦月迪与韦德恒均系都安县高岭镇人。2014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韦月迪接到吸毒人员黄某的电话,声称要购买毒品吸食,双方遂约定以100元的价格交易两包毒品海洛因。因自己腿脚不方便,韦月迪便要求正在其住处的韦德恒帮忙,代她携带毒品海洛因到高岭粮所宿舍区门口交给黄某。当韦德恒与黄某完成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韦德恒身上缴获手机一部及毒资100元,在黄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净重0.08克)。随后,民警根据韦德恒的交代,到韦月迪的住所将韦月迪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4克)。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月迪、韦德恒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韦月迪提供毒品并亲自与买主商定交易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德恒负责协助交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韦月迪、韦德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前述判决。